产品认证企业和环境标导志产品名称、类型和使用数量通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标志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环境标志使用情况。
4、认证费用
4.1 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企业收取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和年金等五项。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型号、产品复杂系数等因素的不同,各种产品的认证费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讲,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费用约为1—3万元。
4.2 认证费用的使用
申请费、现场检查费、产品检测费用由认证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付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检查组和检测机构,年金用于每年的监督性检查。
5、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3个月时间。
6、认证后的监督
6.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6.2 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榈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
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6.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6.3.1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6.3.2 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6.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整乞讨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查,并将达到整改目标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报认证委员会。
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通知。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