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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个人债务无法偿还怎么办)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类人:他们诚信经营、踏实做人,但是却因为某些原因欠下巨额债务,他们将所有财产悉数变卖偿还债务、挣的每一分钱除去日常开支都用来偿还债务,债务全部清偿却仍然遥遥无期。这一类人,他们不同于“老赖”,他们欠钱的原因无法全部归责于他们自身,如为好心为他人做担保、因社会突发情况导致经营不善等,并且他们也从未想过逃避债务,在尽全力偿还所有债务。这样的人,被称为诚信债务人,即“诚实而不幸的人”。生活总是难以预料,市场也处处存在风险,如果一个诚实守信、乐观奋进、开拓创新的人,因生活出现变故或经营遭遇风险,便终生抬不起头、直不起腰,这并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所以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当给予他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个人破产制度就给了这类人一个重生的机会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事实上,我国破产法本就是“半部破产法”,因其并未规定个人破产,而个人破产制度在比较法上已经屡见不鲜,是个历史悠久的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在努力探索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正在迅速发展。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领头羊,率先出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是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规,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

而在全国其他地方也都在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偿制度。其中,江苏省就走在前端。江苏省虽然并未像深圳经济特区那样出台一部地方法规专门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其正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在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发展出来的一种债务清理方式。

在全省共有10家法院作为该制度的试点法院,其中苏州市的试点法院为吴江区人民法院。吴江区人民法院在被指定为试点法院后就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个人债务清理若干规定》),后又对其进行修改,对个人债务清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略读

(一)谁可以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适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主体规定各地并不相同,深圳规定只有自然人,而吴江区则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此外还有居住条件和社保或纳税条件也不相同。但是基本条件都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

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债权达到一定数额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这个数额根据各地发展水平有所不同,比如深圳是50万,吴江是10万。

(三)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分为哪几种

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其中,债务人可以申请清算、重整和和解,而债权人只能申请清算。重整是指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类似于企业破产中的重整。

(四)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清算的法律效果

在个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不得进行高额消费、不得个别清偿,对于一些基本生活所用财产可以豁免执行。债务清偿计划通过后,按照计划进行清偿。此外债务人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免责考验期,《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为三年但是根据清偿率可以有所减少。

而《个人债务清理若干规定》规定的考验期则根据清偿率不同而有所不同,清偿率为60%以上为一年,30%以上60%以下为两年,20%以上30%以下为三年,10%以上20%以下为四年,5%以上10%以下为五年,5%以下为六年。考验期内债务人依然会被限制高消费,有许多行为限制,以表现其诚意,若考验期通过则可以不再偿还剩余债务。

三、典型案例

1.吴江区法院周某案

40岁的周某本是吴江当地承包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因经营失败欠下150余万元债务。其他货款债权人便将周某起诉至法院。吴江法院将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拍卖分配后,周某仍有110余万元的债务未清偿,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经过调查,周某靠打工维持生计,每月约6000元收入,除了交房租和日常基本开销,所剩无几,还清巨额欠款遥遥无期。

2020年3月初,被执行人周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得到了6名债权人的理解同意。2020年3月10日,吴江法院受理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了苏州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告了债权人申报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均表示无异议。后周某郑重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债务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分期支付总计13万元,加上执行已分配款项,总清偿比例可达28.26%。此外,在两年清偿计划到期后,其名下因工作所需的汽车也将交由管理人处置分配。

2.吴江区人民法院范某案

2016年,范某实际控制的某纺织公司因在经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陷入困境,在结欠大量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江法院依法拍卖该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并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8月27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9%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范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银行贷款亦承担保证责任,后期通过信用卡贷款、对外借款等方式来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导致欠下大量个人债务。2020年3月5日,范某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范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3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范某个人债务清理案,并指定前述纺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担任范某个人债务清理的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共有23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14家,债权金额合计1870万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在5月20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范某郑重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但经表决,范某的个人债务清理清偿计划未获通过

根据吴江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规定,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可提起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次。最终在第二次表决中,范某的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得到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根据清偿计划内容,范某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交由管理人进行拍卖,另分两期共筹集20万元清偿债务。吴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章伟介绍,近年来,一些企业主为获得更多银行融资,采用互保联保方式,相互为对方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形成盘根错节的网状担保链。出于对企业信用的担忧,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多要求自然人股东、董事等企业经营者提供保证,由此使得企业经营者亦陷入担保圈链,导致个人债务危机。本案中,范某的个人债务将近2千万,担保债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3.高淳区人民法院谷某案

债务人谷某系南京市高淳区人,2003年始承揽工程,后因“非典”等原因工程项目亏损,欠下高额债务。谷某是家中的老大,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后其妹因病瘫痪,其弟因意外于近年去世,86岁的老父亲生病卧床,家中仅有80岁的老母亲照料。谷某因在外打工挣钱还债已有17年未归家,期间其将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开支和子女学费后,全部用于清偿债务。然而因债务巨大,加之身患高血压、糖尿病,归还的欠款只是杯水车薪。

2020年11月,谷某向高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同时报告了房产等所有财产和全部负债情况。法院经审查立案后,指定管理人调查谷某近3年财产变动情况,并核查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财产线索。谷某有一套房产可拍卖,但其中一半份额为其妻子所有。为获得债权人谅解,最大限度偿还债务,谷某妻子主动放弃份额;谷某则搬回老家与父母同住,未申请唯一住房安置费用。最终,房子拍卖所得70余万元全额用于还款。

2020年12月21日,21名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清偿计划:谷某清偿债务总额127.8万元的57.28%、共计73.2万元后,未偿还的债务全部免除,并经一年信用考验期恢复其信用。谷某返回家中已是当晚 8点,他接过80岁母亲递来的晚饭,吃了一口眼泪就掉下来。他表示,要靠自己的双手重新开始,并守在父母身边尽孝,弥补多年遗憾。

4.小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的人都是诚实而不幸的人,欠债原因为正常经营、生活而非赌博、挥霍等不良嗜好,且都有着良好的态度和还债意愿。他们都为巨额债务困扰,为还债尝尽心酸,却恐怕有生之年都无法偿还全部债务。这就是诚信债务人与老赖最大的区别所在,因此老赖是无法利用这一制度规避债务的。另外,也可以看出个人债务清理也是一个程序严格、民主的制度,会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并且能够最大程度地最大化各方的利益。

四、结语

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在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教育和风险警示等作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促进市场经济健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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