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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合同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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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B社区是A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1999年9月7日,A公司取得了B社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0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证书。2000年9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12月,我取得了B社区1 #-3 #楼的预售许可证。项目于2002年4月26日竣工验收。2006年7月,取得项目产权证。

2001年4月25日,杨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号合同,约定杨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乙小区2号房.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出卖人要求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杨于2001年4月26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公司收到全部房款,并为杨开具了收据。此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登记备案。2003年5月28日,甲公司向杨发出房屋入住通知书,通知杨办理入住手续。杨实际上是在2003年5月28日接管该房屋的。2004年11月,甲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李,为李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协助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杨知道后,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二号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甲公司辩称,该房屋出售给杨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不予履行。杨于2006年8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于2001年4月25日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文件合法有效。

法院裁定:

杨与甲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视为有效”。本案中,甲公司与杨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甲公司在诉讼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在法律上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律师评论:

预售是当今房地产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购房人应亲自到相应房产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意味着该楼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合同款一定不能贸然支付。

本期律师:四川瑞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律师:刘鹤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瑞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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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165来源:绵阳晚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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