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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租一部苹果手机还能赚钱吗?两个大学生被骗,然后参与诈骗,被判刑

  租苹果手机使用,可以不用支付租金,还能够赚一笔钱?长沙一大学的多名学生在同学桂某政的劝说下来到长沙一家公司租赁苹果手机,在签订合同之后手机又被中介以低价回收,回收款又被这家公司工作人员以消除租机记录为名扣除大部分,而大学生名下实际上多了一份一万多元的贷款,半年左右的时间这笔贷款就滚到了 3 万多元,遭到了这家公司总部的催收。

  2020 年 9 月 15 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桂某政等 3 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判决,后其中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1 月 20 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三名被告人中,有两名在案发时均系在校大学生,也曾是被骗的对象,另一名为从事 手机租赁业务 的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他们做的大多是在校学生的生意,选择学生的原因是因为学生不懂事,愿意为了套出来一点现金去签订高额的合同,而且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很容易就逾期。逾期以后学生胆小,就会想办法还钱。确实没钱的时候,公司给客户亲友打电话,学生受不住压力,也会想办法还钱,而家长一般不可能不管小孩的。

  根据湖南硅谷高科技软件学院黄同学介绍,1999 年出生的桂某政是他的同学。桂某政曾告诉他有个途经可以在网上租个手机不用给钱,问他要不要办,他同意。

  2018 年 11 月 18 日,他跟桂某政来到星沙金科时代广场 17 楼房间,对方让他填写资料并下载 咔咔快租 APP,他在 咔咔快租 APP上注册了账号,填好个人信息后上了房间 2 楼签了合同,通过验证后给了他一台苹果XS手机,总租金 12954 元。

  手机上的信息显示,该手机是在 咔咔快租 APP上进行的分期,分 12 期,每期还款 1008 元。他拿到手机后对方要求他不能拆包装验机,他出门后一名回收人员以 5500 元回收了手机,一名中介要他转了 3000 元中介费给他。

  一个多月以后,他收到催收信息后告诉了桂某政,桂某政说: 这个不要紧,只是一个过程 ,之后这个平台总是发信息,他觉得不对劲,并报了警。到了 2019 年 4 月,贷款金额达到了 34419.47 元。

  被以免费租手机为名吸引,签订租机合同(实际为分期贷款合同),手机被回收,回收款被扣除手续费,有同样类似经历的还有湖南硅谷高科技软件学院的多名学生,他们均系桂某政的同学。在拿到 2000 多元的款项后,他们之后陆续收到平台扣款短信,桂某政向他们说,不用管它。

  根据事后警方的调查,这是一起诈骗案件。2019 年 4 月 16 日,桂某政(1999 年出生)、蒋某勤(2000 年出生)、李某(1995 年出生)三名嫌疑人被警方刑拘。桂某政系湖南硅谷高科技软件学院学生,有抢劫前科,案发时还在缓刑考验期,蒋某勤为湖南信息学院在校学生,李某系长沙思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风控人员。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长沙思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思泉公司 )成立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经营范围为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该公司受中闽国强(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权(以下简称 中闽福建公司 ),负责业务推广、业务受理、业务审核等工作。

  被告人李某等人系思泉公司风控人员,以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大学生为特定目标,通过中介介绍等途径,向上述特定目标以融资租赁 苹果 系列手机的方式,审核承租人资质、代办融资租赁手续、将手机发放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拿到手机后,会被杨某等中介强行以低价回收。

  被告人蒋某勤因在易租网租了一台手机后无力支付租金,被介绍给思泉公司做中介,为被告人李某推荐在校大学生到思泉公司办理手机租赁业务。蒋某勤为了提高所介绍人员租赁手机的成功率而获取更多的中介费,向桂某政等人谎称该手机租金无需偿还,并要被告人桂某政帮其介绍在校大学生,承诺从收取的中介费中给予桂某政好处,桂某政予以同意。

  被告人李某明知承租人租赁手机后会被回收以及被告人蒋某勤等人向承租人虚构事实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的事实,仍违背其审查职责(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租金支付完成后承租人才对手机具有所有权),为蒋某勤所介绍的客户提供租赁平台,甚至与蒋某勤进行业务合作约定提高蒋某勤所带客户的通过率和保障优先提供手机,并收取蒋某勤 8000 元好处费,为蒋某勤收取承租人高额中介费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2018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被告人桂某政先后向在校学生黄某、方某、张某、袁某、肖某谎称可以以租手机套现不用还款的方式获取 2000 元,在黄某等五人相信后将五人介绍给被告人蒋某勤,由蒋某勤带至思泉公司办理手机融资租赁手续,拿到手机后被中介以每台手机 5500 元或 5200 元进行了回收,蒋某勤以 租金无需还款 、 可以帮忙消除租机合同记录 等为由向他们收取共计 14700 元的手续费。蒋某勤从中支付了 2500 元好处费给被告人桂某政。

  张某等上述人员租赁手机后,因未按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时间还款,被 咔咔快租 平台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催收,遂认为自己被骗而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告人李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该公司的操作模式:首先业务员通过中介将客户拉进来,通过简单的审核后,以租金的名义让客户签订虚高的租赁合同,比如客户拿走一个 7000 元的手机,要写 13000 元的欠款,这个是为以后万一要不到钱打官司做的准备,审核通过后,总部那边就会同意他把手机给客户,业务员就会让客户把手机套现。业务员是他们这个行业的关键,负责与中介联系,将客户拉过来,客户成交后会给业务员介绍费,给中介中介费。他们做的大多是在校学生的生意,选择学生的原因是因为学生不懂事,愿意为了套出来一点现金去签订高额的合同,而且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很容易就逾期。逾期以后学生胆小,就会想办法还钱。确实没钱的时候,公司给客户亲友打电话,学生受不住压力,也会想办法还钱,最后就是法律诉讼,家长一般不可能不管小孩的。公司成立后大概做了 200 多单。在他们这里做过的客户,会介绍到 一贷江湖 (从事网贷)去借款,还有 易租网 (跟他们一样也是以租赁手机的名义实际上让客户套现)去套现。

  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蒋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桂某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之前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一审后,被告人李某上诉称:其行为不符合套路贷诈骗犯罪的要件,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思泉公司的风控人员,蒋某勤、桂某政作为思泉公司的中介人员,都系配合思泉公司,为中闽福建公司负责业务推广、业务受理、业务审核工作,配合中闽福建公司虚构 租金无须还款 的事实推广手机融资租赁业务,骗取借款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事后公司以各种手段收回合同约定的高额本息而谋利,涉案人员从中谋取各不相同份额的中介利益。李某等人客观上帮助中闽福建公司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尚未归还本息,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整体认定系诈骗未遂,诈骗金额是涉案全部的合同应归还的本息部分减去借款人实际拿走的部分,共 133403.92 元,而不是收取的中介费 14700 元。

  上诉人李某作为思泉公司的风控人员,审核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中闽公司的融资租赁贷款发放模式,利息的高低有清楚的认知,具有共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关的帮助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蒋某勤、桂某政所获取的非法中介利益为诈骗金额不当,但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律幅度范围之内,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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