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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工龄(工龄计算方法)

工龄是怎么计算的?可能很多人还是一知半解。讲真,我国最规范的工龄法是1951年原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1953年进行了修订,称为“修订草案”。

草案中的“工龄”包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其中,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的工龄。

当然,时代变了,现在确实有工人,不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但一般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

1957年《工人职员退休待遇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一种工龄,称为连续工龄。毕竟退休不仅仅适用于企业,这种企业工龄的称呼也不合适。

连续工龄的计算依据是本企业的工龄计算方法。“本企业工龄以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果他们已经离开,应从他们最后一次回到本企业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们可以说,工龄其实应该从工作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每天。

在退休制度之前,根据工龄长短,确定退休前基本工资的具体比例。比如1978年《工人职员退休暂行办法条例》规定,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按60%缴纳,最低25元。达到15年不满20年的为70%,达到20年以上的为75%。这个计算时间具体到每天。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我们都采用养老保险缴费计算。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按月缴纳,待遇按月计算。所以可以从过去的每一个具体的日子到每一个月来粗略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理论上,即使某月最后一天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应该缴纳社会保险。不过具体执行还是要看当地的规定和个人理解。有些地方确实允许15号以后上班的员工不交社保。当然,如果要付款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支付。大部分员工也会认可这个解释,不会选择维权或者仲裁。

看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需要计算缴费年限。相关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原国有企业固定身份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转化而来。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缴纳,不需要个人缴纳。缴费年限具体到月,每个月会折算成0.0833年(有些地方是0.083年)。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要清晰很多。每多缴费一个月,就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所以比较具体。

综上,从社保的角度来说,现在统一用的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而不是工龄。现在,工龄可能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发挥一些作用,比如工龄工资、年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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